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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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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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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13年某建筑工地宿舍职工猝死索赔案

2013年某建筑工地宿舍职工猝死索赔案

    猝死,医学上指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而引起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特点: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猝死,医学上指由于体内潜在的进行性疾病而引起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急性症状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特点:①死亡急骤,②死亡出人意料,③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近几年,各种不同职业者尤其是中青年人的猝死现象频繁发生,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警惕和担忧。近日,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余伟安律师团队就接手了一件建筑劳务公司安全员猝死的案例。处理案件过程中暴露出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我们研究反思。

邹某(化名),是陕西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安全员,有公司颁发的安全员上岗证书。在该公司工作三年多时间,一直负责该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由于工作性质原因,邹某平常大都吃住在工地,作息时间也毫无规律。工作几年来,邹某从没有正常地享受过双休日,平均每个月最多只有两三天休息时间。2013年底临近2014年元旦节,邹某家人一直期望邹某回家过元旦节,然而在2013年12月25日10点多接到噩耗,邹某出事了。当邹某家人赶到西安市某医院的时候,邹某已经躺在太平间。后经向单位了解,邹某早上在宿舍感觉胸闷恶心全身发热冒汗,后晕倒在地,单位同事拨打120,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医院的死亡报告上可见邹某为心源性猝死。随后,单位拨打110报警,警方经过侦查认为邹某为自然死亡。对于邹某的突然死亡,其家人无法接受,找到单位讨要说法,单位拒之门外,明确答复,邹某因病死亡与单位无关,最多人道性质给予两三万元。无奈之下,邹某家人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

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邹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那么就可以申请认定视同亡,那么就可以享受总数高达六十万余元的工亡待遇。这样对于邹某家人就有了很好的保障。所以,余伟安律师认为查清邹某发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很关键。

经过实地了解并查看有关证据材料,邹某与单位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工伤保险。邹某住宿的工地上班时间为上午七点半,120接到求助电话时间为上午九点半,110接警时间也是在上午十点后。而且,工地上有工人看到邹某在上午八点二十分左右到工地巡查。从邹某整齐的穿着也可以看出,其应该是在起床后发病,而不是在休息时发病。然而作为用人单位的劳务公司极力推卸,先是表示邹某是在上班前发病的,后又表示邹楠当日有请假条,言谈中总是吞吞吐吐,也总有互相矛盾之处。总之,既不认可是工作时间,又不认可是工作岗位。这样一来,邹某的家属倍感纠结,一方面从常理判断应该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但又无法从该单位找到第一现场最有力的证人。另一方面,用人单位极力否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会拿出什么否定的证据来,邹某的家属很难预料。因此,邹某家属征求余伟安律师意见。余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从我们了解的案情信息,结合我们的生活经验判断,邹某应该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要想否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有很大的难度。所以,余伟安律师的意见是坚持按照视同工伤的思路去考虑先协商后走法律程序。一方面,为了找到有利的证据,向安监局申请调查邹某的死亡经过;另一方面,向工地的项目部发送了法律意见书,希望按照视同工伤进行申报及处理。在律师的努力下,劳务公司做出让步,愿意支付二十万元作为人道性地补偿;邹某家属表示可以接受。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就邹某死亡事宜做出一次性了解。

从一个专业律师的角度讲,我们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毕竟我们不了解全部真相,也缺乏证据,走任何法律程序都有失败的风险。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普通老百姓对于劳动行政部门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持怀疑态度。面对强势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一方在维权过程中缺乏信心,举步维艰,不得不给自己的权益打一个大大的折扣。拿到补偿款的邹某家属表示,通过余律师的帮助,有这样的结果,他们已经感觉不错了。说实在的,亲人离世只希望早点让这件事情过去,他们觉得自己承受不了法律程序给自己带来那么大的压力和风险。他们知道一个工伤案件也可能耗费两三年也解决不了。与其那样,还不如拿到一点现钱,总算是有个交代。这就是死者家属的心态,也代表了绝大多数劳动者及家属的境地和心态。很多用人单位也正是利用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这种心态做文章。同时,这个案件也再次反映了办理工伤保险的重要性。如果说用人单位给邹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不用用人单位掏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在申报工伤问题上就会积极主动,客观公正,邹某家属心里也就没有那么多的不明不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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