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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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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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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2011年西安北三环汽车用品市场火灾事故索赔案

【新闻背景】(华商网)西安北三环一汽配市场火烧6小时 无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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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下午,北三环东段汇能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突发火灾 本报记者 杨明 摄

  本报讯(记者 杨明)105日下午,西安北三环东段一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突发大火,消防部门经6个多小时才将大火扑灭,所幸未造**员伤亡。警方初步认定,市场未经消防验收,属违法开业。


  105日下午1时许,不少市民驾车途经北三环东段汇能汽车用品批发市场时,远远就看见市场内浓烟滚滚、火光冲天。

  下午2时许,记者赶到现场,火势仍猛烈,着火点位于市场的C5栋区,有十多间商铺过火,火苗蹿出十多米高。除消防部门外,安监等部门工作人员也赶到。

  此时,市场内仍有商户正常经营,“大火与我们有什么关系,又没人通知我们关门!”一名汽车装饰店老板说。看到这一幕,公安未央分局局长田鸿礼立即责令市场停业。下午5时许,明火被控制,晚7时余火被扑灭。

  据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介绍,今年101日至105日,平均每天接到十余起火灾报警,比往年要多,北三环这场火灾为截至目前十一假期里最大的一起。

昨日,记者再次来到该市场,发现过火的C5栋区已拉起警戒线。该市场行政部经理表示,大火只烧了六七间商铺,损失几十万元。记者随后从未央警方了解到,此次火灾过火面积近千平方米,远远不止六七间商铺。认定该市场未经过消防验收,属违法开业。失火原因正在调查中。

 

【新闻背景】(西安日报)汇能汽车用品市场着火,损失惨重
    来源:西安日报   时间: 2012-2-13 11:34:58

     9日上午,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三环的汇能汽车用品市场。在市场东部靠近北三环的部分,记者见到了火灾过后的现场。正对北三环的一家店铺已经烧得面目全非,整个门头焦黑一片,店门上的玻璃也已破碎,虽然附近地面经过整理,但仍然可以看出当天大火造成的景象。在这家店周边的几家店面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而位于墙体上的广告牌已经被烧毁,现场只留下了铁架、铁板,似乎在向人们讲述着当天的大火。 
     现场,记者见到了西安消防未央大队副大队长田晓。他告诉记者:“经过调查,目前已经确定遭受火灾影响的商户共有七家,由于扑救及时,现场也比较空旷,所以并未造**员伤亡,但是具体的起火原因以及商家的损失情况,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而警方也初步认定,该市场未经消防验收。 
     据了解,起火的时间大约在5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当时着火点是一间仓库,由于仓库内存放了不少可燃物,加上仓库空旷空气流通快,火势迅速蔓延。消防人员紧急调用了十四辆消防车、云梯和高倍冲压器等消防设备。经过三个小时的扑救,下午5时左右,火势终于得到控制。 
    对于着火的原因,在采访过程中,有人向记者反映是由于电焊没弄好,掉到泡沫上引起了火灾。随后,记者看到了汇能发表的网络声明,称汇能汽车用品广场105日下午1330分左右,C5栋商铺因工人施工不慎,引燃可燃物,致使部分商铺失火。财产损失正在统计中,无人员伤亡。 
     据西安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指挥中心介绍,今年101日至105日,平均每天接到十余起火灾报警,比往年要多,北三环这场火灾为十一假期里最大的一起。“目前我们已经责令汇能停业整改“。田晓告诉记者:“防火责任,重于泰山。我们还将借此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消防工作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西安某市场火灾事故财产索赔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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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化名)在某市场经营汽车用品,201110月份,该市场经营单位员工雇佣无证焊工引发火灾烧毁王先生商铺,导致王先生近百元财产损失。王先生以侵权为由起诉索赔壹佰万元,市场经营单位拒不赔偿反而拿出双方租赁合同,以王先生未为自己商铺财产投保属于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违约金。王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市场过错引发的火灾损失不但不赔,反而要受害人给市场赔偿,如此强盗逻辑难以理解。一个火灾事故引发两个诉讼案件,使得王先生维权更加艰难。

【案件详情】20117月,王先生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签订《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租赁合同》及合同附件《汽车用品批发市场经营(物业)管理合同》、《安全消防责任书》等,约定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将市场内某处房屋出租给王先生,用于经营汽车用品及装潢,年租金3万余元,租赁期限为三年。合同同时约定合同生效后,乙方(王先生)须对其租赁的经营场所的人员及财产全额投保,并将上述保险单及保险凭单复印件15日内交与甲方(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因未能及时投保产生的包括单不限于火灾、水灾、爆炸、盗抢等一切损失及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所租赁场所,对乙方缴纳的各项费用余额不予退还;乙方必须在租赁的房屋内按10/个的标准配备4公斤ABC干粉灭火器,做好防火安全措施;甲乙双方任何一个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条款,按合同总额20%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计算201110月某日,市场发生火灾,致使包括王先生在内的多家商铺过火,造成财产损失。西安市某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认定起火原因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员工雇佣无证焊工违规操作;商铺未达到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未设置防火分区、消防设施不完善;各商铺商品堆放不符合《仓库防火管理规则》所致。201111月,王先生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以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损失。起诉后,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百般抵赖,以王先生未投保属于违约等理由拒绝赔偿。而后竟然以违约为由将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六万余元。显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想利用对自己有利的租赁合同做文章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件进展--【合同之诉】由于侵权案件涉及财产损失评估及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等复杂情况,故诉讼程序缓慢,合同之诉虽立案晚却早于侵权之诉开庭审理。经了解,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其他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格式合同。余律师决定以此为合同诉讼中的主要抗辩理由应诉。庭审中,王先生当庭提交了另外三家商铺的租赁合同。后经王先生申请,法院对王先生当庭提交的其他商户的租赁合同真实性给予核实。同时,王先生当庭提供灭火器维修票据,证明其已按约配备了灭火器材,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王先生未按约配备灭火器材,以及存在违规堆放货物的事实。法院最终认为,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租赁合同,和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与市场各商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均一致,属于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经营期间未足额购买人员及财产保险时,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的条款明显违背公平原则,加重王先生的责任,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诉称王先生未依约配备灭火器材、堆放货物,已构成违约的意见,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陕西某汽车用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请求,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违约事实及损害事实的存在,不予支持。

案件进展--【侵权之诉】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大部分化为灰烬,随后保险公司到场按照王先生的报价就财产损失做了核定,但保险理赔额度只有十万元。但双方均未及时申请损失评估及价格鉴证,也未就证据进行保全。侵权案件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王先生申请了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由于西安市中院与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就价格鉴证事项合作事宜出现问题,故价格鉴证事宜久拖不决,诉讼程序进展缓慢。西安市中院告知,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未在中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录中备案,不能发委托书。在余伟安律师的坚持下,西安市中院向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发了委托函,但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却拒绝接受委托。经过指导协助,王先生多次信访,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最终书面答复“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属价格鉴证机构的职责,同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市十四个价格鉴定机构(市级一个、各区、县各一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最高法院公告,200241日起执行)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规定,要求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但均未获取司法鉴定人资格,因此无法对上述纠纷案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经过努力,价格鉴证事宜最终放弃。但根据西安中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的安排,王先生依法申请损失评估。该案遂进入评估阶段。在评估过程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多次,市场经营单位一直态度强硬除表示赔偿一年房租(约十万元)之外不愿多做赔偿。直到合同之诉初审败诉,该市场经营单位才表示愿意多给予赔偿。考虑到自身证据的缺陷,加之诉讼程序的拖延,王先生表示愿意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先生获得赔偿共计五十余万元。王先生透露,市场经营单位给其他受损商户的赔偿都是一年房租,都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和解,只有王先生自己一家委托律师进入法律程序,也只有自己一家取得了超越一年房租的效果(实际赔偿金额相当于五年房租)。面对财大气粗的市场经营单位,王先生一直深感势单力薄,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也已经很满意了。

【余伟安律师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里面牵扯很多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余伟安律师认为有三点值得总结:一是证据观念,该案中王先生在事故发生后也存在一些失误,如若不然可以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失误之一一是火灾事故发生后,财物化为灰烬,没有及时保全证据;失误之二是没有及时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错过了价格认证的最佳时机。王先生本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也可以请求公证处做实事公证,对损失进行录像公证。而且可以在消费队介入后向消防队申请价格认证或者损失评估。因为错过了时机,市场经营单位对灰烬进行了清理,导致王先生的证据灭失。这就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之后的维权。二是该案的价格鉴证问题,由于法院和价格认证中心的利益纠葛,使得价格认证活动无法通过法院委托进行,这一点值得法律人士注意。三是保险问题,余伟安律师告诫各位商户:应该有保险意识,要尽量为自己的财物投保,这是火灾事故避免损失的最好办法。因为火灾事故往往财物化为灰烬,如果靠诉讼索赔,举证很难。但是如果投保,保险理赔则相对容易。四是租赁合同问题,商户入住市场时应注意商场提供的霸王合同,切记不要掉入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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