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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男,1979年生,200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获得法学学学士位;2005年2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5年10月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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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电话号码:02983704938

手机号码:18966826189

邮箱地址:464932438@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执业律所: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翠华南路与和谐路交汇处西北角佳和中心B座9层

成功案例

2013年度十大劳动工伤维权案例

余伟安律师团队2013年度十大劳动工伤维权案例

案例一:汤某与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9)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12)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纠正了很多司法机关对工伤案件受理程序的错误理解。

【案情概要】汤某为铁道部第?工程局(后变更为中铁某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1991年因工受伤,脑外伤后遗症(右下肢轻瘫等),单位确认为工伤,并鉴定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汤某受伤后一直由在同一单位的妻子照顾,但对于汤某工伤待遇一直未有明确的说法。双方对伤残等级护理等级有争议,对于工伤待遇项目和数额也有争议。2011年汤某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该案申请劳动仲裁,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汤某不服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碑林区人民法院以汤某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裁定驳回起诉;汤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余伟安律师继续代理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依法撤销原裁定,并指令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至此,经过余律师三年多时间努力,一起老工伤待遇案件,终于克服立案难问题,成功进入实体审判阶段。省高院及西安市中院再审过程,均采纳余伟安律师代理意见,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仅将仲裁作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明确规定经过仲裁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该案的胜诉在某种程度上纠正了很多司法人员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案例二:何某与西安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4)

【亮点】针对驳回起诉再审成功案例西安市未经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索赔首例胜诉案件

【案情概要】何某2009年因工受伤,但单位并未申报,工伤职工也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后工伤职工向单位主张工伤待遇,单位对工伤事实认可而且还出台文件警示全体员工,但对工伤待遇不置可否。无奈之下,工伤职工聘请余伟安律师代理。余律师接受委托后审查了公司文件等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某男受伤确属工伤,但因未在一年内申报,已经无法认定,遂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了伤残等级后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该案经过未央区劳动仲裁委仲裁,仲裁裁决驳回仲裁申请;未央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驳回了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以未经过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驳回起诉。后余伟安律师代理工伤职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采纳余伟安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男虽然未经劳动部门认定位工伤,但不丧失享受工伤待遇的实体权利,遂依法裁定指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研究后认为,单位没有为工伤职工申报工伤,应为某男工伤待遇承担主要责任,工伤职工个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工伤也有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了大部分工伤待遇项目。工伤职工对于案件审判结果也表示认可,没有再提起再审。此案也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工伤案件中既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也没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请求工伤待遇获得胜诉首例案件。办理此案,历时三年,委托人受尽煎熬,特别是在经历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驳回起诉时,工伤职工基本上已经丧失了信心。但余伟安律师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相信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判断,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成功,重塑当事人自信,最终为工伤职工维权成功。

案例三:李某与被告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陕西《??报》社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6)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312)

【亮点】视同工亡认定过程利用举证责任的突破性胜诉

【案情概要】李某丈夫为陕西某报社编辑,2011年上班时间称自己感冒感觉头晕,后与同事一起离开办公室回家。次日凌晨4时多,李某发现休息的丈夫昏迷不醒,遂将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上午11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并中枢性呼吸衰竭。后李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认定视同工亡。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李某丈夫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条件,不予认定。后李某申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一审,均维持不予认定的结果。李某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中院认为某区人社局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撤销区法院判决,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但经过半年多时间,李某多次催促下,去人社局才做出决定,但仍然是不予认定。无奈之下,李某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帮助。经行政复议又维持,后再此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质证后发现,区人社局始终认为李某不能提供感冒症状与死亡的因果关系证据,所以不予认定。余伟安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人社局犯的最大错误就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导致其作出错误的决定。最终一二审人民法院从根源上理清了法律关系,均认为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目前,区人社局正在重新认定过程当中。

案例四:牛某等与西安某会展有限公司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26)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12)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4)

【亮点】此案属于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案件---特大交通事故死亡五人,五家全部委托余伟安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诉讼及工伤待遇索赔。这起系列案是余伟安律师这几年来代理的众多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双赔偿案件之一,大多数案件在仲裁阶段很难取得好的裁决结果,一般都是在法院才有可能取得突破。所以此案典型意义已经不在于双赔偿本身,而在于是劳动仲裁支持 “兼得观点,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补差规定裁决。这在西安各劳动仲裁委裁决的案件中并不多见。

【案情概要】朱某等五人均为西安某会展公司员工,但五人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工伤保险。20116月某日朱某等五人乘坐公司车辆因公出差,车辆行驶至京昆高速汉中某段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等五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朱某等五人均无事故责任,另一半挂货车承担全部责任。20118月某日,西安市人社局针对朱某等五人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朱某等五人均为因工死亡。同日,朱某等五名死者的家属向西安某会展公司提出工伤索赔请求,但西安某会展公司却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加之损失过高只能先各支付部分款项,随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并当场出具书面郑重承诺书,内容为某某公司郑重承诺自本承诺书签字盖章之日起20天内出具A某、B某、C某、D某、E某五位员工工亡认定结果,然后每位工亡员工家属各自提出仲裁请求,公司承诺严格按照劳动仲裁裁决书无条件给每位员工家属支付裁决书的全部款项。某某公司如不执行,承担全部法律后果。裁决执行完毕,双方再无争议。承诺书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有公司代表及代理律师签字。承诺书出具后,该公司对于该起事故就不再过问,五名死者的家属只能靠自己去安康维权。由于路途遥远加之半挂车方经济能力有限,五方死者家属的交通事故维权之路举步维艰。随后,五方死者家属找到公司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但公司却表示只能按照西安市政府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执行,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处理前不再支付任何赔偿,并坚持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无奈之下,五方死者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随后余伟安律师代理五方死者家属提起劳动仲裁经过努力维权成功,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五方死者家属的要求全额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请求。领导劳动仲裁裁决书后,五方死者家属到公司请求兑现之前出具的《郑重承诺书》,然而又被公司拒绝。五方死者家属万万没有想到,公司写的《郑重承诺书》成了一纸空文。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想要推翻劳动仲裁裁决内容。开庭过程中,公司代理人胡搅蛮缠,百般推脱。按照公司代理人的意思推算,公司出具《郑重承诺书》当时主要是应急之举,而且过于自信以为劳动仲裁委会以《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来判决。结果在余伟安律师努力下,劳动仲裁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裁决,并没有按照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裁决,这让公司大失所望,以至于公司无所适从只能胡搅蛮缠了。一审过程中,余伟安律师认为一审的焦点问题已经不是 “兼得补差的法律适用问题了,而变成用人单位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的问题了。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余伟安律师的辩论意见,认为《郑重承诺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并判决公司支付五方死者家属全额工伤待遇,驳回了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尽管,之后公司又提起了上诉,但还是徒劳,西安中院维持原判,驳回公司上诉。生效的判决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案例五:杨某等与西安市碑林区某街道办事处工亡待遇纠纷

【法律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12)

【亮点】工伤与交通事故双赔”--个人与政府机关的劳动争议,取得双赔偿效果实属不易,一方面在于律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公正。

【案情概要】20112月,杨某丈夫董某入职碑林区某街道办从事环卫清扫工作,20114月某日,董某在清扫工作时被轿车撞下立交,当场死亡。交通肇事方赔偿杨某合计35万元。杨某处理完交通事故事故后向单位街道办提出索赔,街道办拒赔,无奈之下,杨某委托余伟安律师处理。经余伟安律师努力,先后确认劳动关系,认定董某死亡为工伤,随后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亡待遇。碑林区劳动仲裁委以西安市地方法规《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为依据,按补差裁决,扣除交通事故赔付款,街道办再支付5万多元。后余伟安律师代理杨某起诉至碑林区人民法院,经过努力,法院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的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精神以及20101220日《工伤保险》第三十九条规定支持杨某兼得诉求,全额判决了杨某请求的工亡待遇共计四十余万元。

案例六:欧某与澄城县硫磺矿工伤认定纠纷

【法律文书】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201312)

【亮点】单位因重大矿难而停产,申请人又缺乏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多方协调成功认定。

【案情概要】2013312日,安康市农民工欧某来澄城县硫磺矿上班,工种为采矿工。201369日凌晨三点钟左右上班时间,欧某在四号井下工作时,因爆破产生的冲击波导致矿井塌方,欧某被矿井顶部掉下的巨石砸伤。后被送往澄城县矿务局中心医院救治,经诊断为:1、腰1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2、右侧气胸;3、双侧肺炎;4、胸12椎体骨折;5、胸腰段脊髓损伤等。事故发生后,澄城县硫磺款四号井的承包人垫付了欧某的大部分医疗费,但对于后续赔偿问题一直推脱。

2013723日,澄城县硫磺矿发生“7.23” 火灾事故,死亡十人,受伤九人。此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导致多名企业负责人及当地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经营陷入瘫痪,继续住院治疗的欧某也开始无人问津。无奈之下,欧某家属找到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介入案件后,认为先申请工伤认定非常重要,但是欧某缺乏证据。于是,余伟安律师深入矿区实际调查,发现矿区已经被查封,生产已经停滞,很多责任人无从联系,后经过走访多个班组负责人及欧某工友,取得很多有利的证人证言。另外,余伟安律师通过联系信访局,工信局、安监局、人社局等多家机构终于联系到澄城县硫磺矿出事井承包人,经澄城县工信局主持协调,几方达成初步意见,同意欧某认定为工伤,随后待劳动能力鉴定后再处理赔偿事宜,最终申报工伤成功,201312月底,欧某拿到了工伤认定书。

案例七:韩某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

【法律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35)

【亮点】二级伤残,工伤待遇一次性解决难题破解----四川籍农民工工伤截瘫,律师调解一次性获赔70万元。

【案情概要】年近花甲的四川农民工韩某于20114月来到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位于曲江某工地担任架子工长。但该劳务公司并未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韩某办理工伤保险。201111月某日上班时,韩某在拆除脚手架时不慎摔倒受伤,伤情非常严重。经医院诊断为双肺挫裂伤、右侧血气胸、右侧多发肋骨骨折、脊髓损伤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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