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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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农民工:发生工伤千万别私了
(劳动者报20110311)
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一共做了24处实质修改,占全部条例的1/3,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就此采访专门致力于工伤保险案件的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他给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朋友结合案例解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新旧《条例》的适用时间界限以完成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在2011年1月1日以前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旧《条例》,在其后完成工伤认定的,适用新《条例》。
余伟安称,很多农民工往往对受雇老板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就到工地干活,在发生人身伤害后,又急于想获得治疗费和生活费,往往选择与老板私了,结果贻误了工伤认定时机;有的为了保住工作,选择忍气吞声,结果是便宜了老板,害苦了自己。
他举例说,某建工集团将自己承包的高速公路标段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某工程公司,而某工程公司又将其承包的部分项目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质的包工头,农民工许某到包工头手下干活,后许某在工地干活时跌落致伤。
许某受伤时只知某建工集团,不知道有某工程公司,更不知道两者之间分包合同关系。因此,许某将某建工集团作为用人单位来追究责任。但由于许某来工地工作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伤认定程序上缺乏有力的证据而暂停。后向仲裁委提出要求确认与建工集团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请,仲裁委经审理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后又诉至法院被驳回。历经交涉,某工程总公司作为劳务项目用工单位浮出水面。于是,许某又将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被诉人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等待确认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工伤待遇。一个简单的工伤,因为劳动关系的确立上变得扑朔迷离起来。这让许某在饱受肌肤疼痛之后,心理上也倍受煎熬。后来,在律师的奔走下,获得了6万元的工伤赔偿。
余伟安提醒农民工朋友,新《条例》的出台,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本报记者兰增干
元。公司一直按照600元/月标准支付其工资。2010年7月,王某委托余伟安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仲裁委认为:王某要求其所在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某2006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但低于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882.6元,应按882.6元支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辩称王某伙食补助费为5元,但其提供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20元。现王某住院128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的70%标准计算。公司已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仲裁委不予处理。
代理该案的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受伤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等在申请仲裁前基本已经落实,工伤职工申请仲裁的主要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部分。劳动仲裁委才查明案件事实后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裁决。以下办案律师余伟安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本案中涉及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并就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给予解答。希望对于读者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有比较大的启迪和帮助。
记者咨询余伟安律师得知,拿王某来说,他的工伤待遇还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限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余伟安律师解释,本案劳动仲裁前单位已经全部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谁来承担?答案是:单位同意的,单位承担。治疗工伤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必须的费用也由单位承担。单位不同意,受伤职工本人要求并非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个人承担。
另外,本案中最终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14个月。而“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该为882.6元/月。
需要说明的是,(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初次鉴定结论七级伤残时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个月工资,重新鉴定为六级,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发。(2)工伤保险基金原支付的标准为职工本人实际工作600元/月,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工资”应为882.6元/月,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没有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有权要求依法补发,如果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不补发,工伤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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