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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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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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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一起社会保险仲裁案的启示

一起社会保险仲裁案的启示

新闻来源:劳动者报 作者:兰增干 时间:2011-04-13 

王先生是西安一家电器有限公司员工,早在2000年5月,王先生在某电器有限公司任业务员,未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发放,根据申请人的工资明细表,其2008年月实发工资为2970元,其中基本工资1000元,另加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等。
    但是,王先生所在的公司并未给他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2006年8月份,王先生的社会保险关系自外省转入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而王先生则通过陕西省人才交流中心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费。2010年8月,王先生被迫离职。离职后,王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并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
    后经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像本案中被申请人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王先生建立劳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理应依法支付申请人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故申请人要求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的诉请,合理合法,仲裁委予以采纳。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并未给申请人缴纳其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依法应予以补缴。但具体的补缴办法及数额,应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西安某电器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另一倍32670元。2.被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2000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及失业保险),具体缴纳办法及金额,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为准。后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
    该案的代理律师余伟安透露:此案为比较典型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及未办理社会保险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案例。从申请人角度讲,只要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的事实,就有权提起仲裁,在这两个法律问题上,法律依据是非常明确和充分的。
    在本案的具体审判中,值得劳动者关注的有两点: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工资基数为本人实际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等,应严格按照《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来确定,并非只是基本工资。二是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尽管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单位仍应为此埋单。

on\�c=A< ���w Roman" >2006年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00元,但低于当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882.6元,应按882.6元支付王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故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但该公司辩称王某伙食补助费为5元,但其提供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天20元。现王某住院128天,其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20元的70%标准计算。公司已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王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中解决,仲裁委不予处理。
    代理该案的余伟安律师认为,本案中受伤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因此其享受的工伤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等在申请仲裁前基本已经落实,工伤职工申请仲裁的主要是应该由单位支付的部分。劳动仲裁委才查明案件事实后对于申请人要求的单位应该支付的工伤待遇给予了裁决。以下办案律师余伟安律师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对本案中涉及的工伤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逐项分析,并就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给予解答。希望对于读者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有比较大的启迪和帮助。
    记者咨询余伟安律师得知,拿王某来说,他的工伤待遇还应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限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余伟安律师解释,本案劳动仲裁前单位已经全部支付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办理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治疗工伤所需费用不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谁来承担?答案是:单位同意的,单位承担。治疗工伤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必须的费用也由单位承担。单位不同意,受伤职工本人要求并非不得不超出工伤医疗规定标准的费用由职工本人个人承担。
    另外,本案中最终鉴定结论为六级伤残,因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14个月。而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计算应该为882.6/月。
需要说明的是,(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初次鉴定结论七级伤残时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2个月工资,重新鉴定为六级,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发。(2)工伤保险基金原支付的标准为职工本人实际工作600/月,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人工资应为882.6/月,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没有足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有权要求依法补发,如果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拒不补发,工伤职工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本报记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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