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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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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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给工伤伤残职工一个合适的工作岗位
(2012年3月12日)
2002年12月10日,千阳县药材公司李俊儒在骑摩托车去给单位调货的途中出了交通意外,导致脾脏被切除,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级(即五级伤残)。“事故以后单位给我报销了医疗费,还让我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我对工伤保险也没什么了解。但是随着我身体状况越来越不好,原来的工作干不了,实在想不到现在会是这样一个结果。”李俊儒无奈地说。
李俊儒康复出院后,继续在千阳县药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有5年时间,刚开始他还能够胜任,但是由于脾脏切除导致的身体免疫功能和抵抗疾病能力的日趋低下,先后患上了疝气、脱肛、甲亢等疾病,再加上营业员需要久站的工作性质,之后的几年里李俊儒实在觉得力不从心了。2008年1月李俊儒向单位申请病假休养治疗,但千阳县药材公司却要求其签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为期一年时间的停薪留职协议,并要求其承担了个人以及单位应缴纳的全部份额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2009年该协议到期后,李俊儒多次向单位申请合适的岗位工作,但千阳县药材公司均以“无岗位”为由不予安排。由于不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李俊儒从2010年1月起,向单位数次提出了难以安排工作应支付五级伤残津贴的申请,也均被千阳县药材公司拒绝。2010年3月15日,李俊儒向千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难以安排工作支付工伤五级伤残津贴、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及退还其已代用人单位承担的应由单位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并先后向千阳县人民法院和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6月30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要求千阳县药材公司,将自2008年1月至2010年4月30日李俊儒所缴纳的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金部分,共计 4684.82元返还给李俊儒,将李俊儒从2010年起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单位所承担的部分补齐,并给李俊儒在单位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该终审判决于当年7月25日生效。2011年7月26日,千阳县药材公司给李俊儒配发了办公室钥匙,安排其从事办公室收发工作。但在2012年2月23日突然要求李俊儒交出办公室钥匙、继续去站柜台干营业员工作,并且对终审判决其应承担的退款和缴纳保险的义务一项也未履行。同时李俊儒被公司领导告知,如果连续旷工15日,就要将其开除。李俊儒觉得有些欲哭无泪,苦笑着说:“都怪咱一开始对劳动保障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本不了解,也不去学习,弄到现在这个地步,我真不知道该咋办了。”
随后记者联系了千阳县药材公司,在记者询问单位为什么要将李俊儒调回原工作岗位之后,对方回答主管领导不在,然后便挂断了电话。此后电话便一直处在忙音和无人接听状态。
针对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权益保障的相关问题,记者从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的特邀律师余伟安处了解到:不同于1到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的硬性补偿规定和7到10级伤残没有伤残津贴补助的规定,五、六级伤残着实处在一个有些“尴尬”的地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但是因为调换岗位的主动权还是掌握在单位手中,而法律上对单位给五、六级职工安排什么样的工作算是适当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其陷入法律的盲区。在现实中,很多企业因此占了主动权,而使得很多五级、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处在了一个有些模棱两可的位置上。
而对于很多五、六级伤残职工的赔偿方面企业也是处在了两个极端,像一些做得比较好的大型企业,会积极对伤残职工做出工作的调整或是伤残津贴的发放,而在有些小型企业中劳动者的权益则无法保障,由于维权成本太高,很多职工都放弃了维权,而更多的五、六级伤残职工,则都是通过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方法,来得到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根据目前情况,余伟安律师认为,首先劳动保障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一些单位所存在的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要能尽早发现,从而更好地解决;其次要加重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于不能认真贯彻实行国家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得用人单位的责任和处罚更加明确。同时余伟安律师还建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更明确一些,如对五、六级工伤伤残职工单位应安排怎样的岗位才算是合适的岗位,在此能够有一个明确合理的标准来衡量。
本报记者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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