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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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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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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别让工伤在职工心中留下伤疤--透视工伤维权难

别让工伤在职工心中留下伤疤

----从一起工伤事件透视工伤维权难

(陕西工人报2012年4月27日)

 

“终于进入正式理赔阶段了,这3年多的努力我没有白费。”小刘激动地说。一起简单的工伤案件却从劳动能力鉴定到正式理赔用了3年多的时间,小刘在为自己的爱人小陈努力    

奔波的同时,也着实感受到工伤的理赔这条路太艰难了。

    小刘和小陈都来自甘肃,毕业后小陈很顺利的进了西安的一家外企,而小刘也在西安找了一份不错的工作,二人的生活过的有滋有味。可好景不长,20081120日小陈在执行公司安排的校园活动中,眼睛被路边测量人员所用的反光装置反射来的阳光照伤。经武警陕西省总队医院检查、诊治,被证明为双黄斑裂孔(光损伤)。

    小陈的家在陇西农村,父母年迈根本帮不上忙,在小陈受伤后,小刘始终陪伴其左右,并积极为其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而奔走。小陈由于视力受损,看人面部都十分模糊,在办理各种材料的路程中,小刘都紧紧地攥着小陈的手。经过小刘的辛苦奔走,最终给小陈拿到了工伤认定的结论书。可是在20098月,小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来后,却只是伤残等级七级,没有护理等级。面对小陈每况愈下的视力情况,小刘和小陈都无法接受所得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在根据小陈目前的情况咨询了主治医生并在代理律师的建议下,小陈和小刘决定一年后再做一次工伤复查。20119月复查结果出来了鉴定结论为**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就在小刘和小陈以为事情结束了,可以按规定进行理赔时,小陈的单位又表示对鉴定结果不相信,要求重新鉴定,经过重新鉴定之后鉴定结论维持了3级工伤的鉴定结果,而在今年1月,小陈的工伤保险待遇才正式进入了理赔程序。

    一起简单的工伤却从工伤认定到最终的理赔持续了3年多的时间,工伤本来就已经伤害了职工的身体,而工伤理赔的艰难过程又深深刺痛了职工的心。记者从陕西省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了解到,小陈的遭遇并不是个案,目前劳动者在工伤权益保障上存在着很多障碍。在援助中心所接到的各类咨询、投诉中,关于劳动者工伤权益保障问题一直是一个主要部分,主要反映在劳动关系认定和工伤等级及赔偿上。

    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很多劳动者由于和单位在确定劳动关系时出现一些问题,导致日后在工伤认定上出现问题。有些单位以劳动部门要检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由将职工的合同收走,然而在出现问题之后单位却以职工没有劳动合同而推脱责任,或者劳动者与单位当初就没有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甚至连口头约定都没有,在出现问题后更没有办法证明自己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也往往会引发争议,然而对于伤残可能随时间引起劳动者日后生活的一些问题,劳动者都是可以在一年后申请复查的。

    小陈的代理律师余伟安对工伤维权案件有着丰富经验,他告诉记者,目前职工和单位在工伤方面的纠纷,还有一部分原因是单位弄虚作假,不及时将职工工伤进行上报,不履行对职工工伤保障的义务造成的,而这也反映出劳动部门在监督上力度的不足。就在前不久余律师刚接触过一个很有典型性的十多年的老工伤案例,1992年单位给伤残职工做的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职工不服申请复核,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符合四级,劳动部门也同意按四级复核,因为四级伤残和五级伤残有很大区别,直到现在单位都拖着一直不向上级汇报,也不下结论。但实际情况是该职工由于是脑部受到重击,一直坐轮椅,要吸氧,生活不能自理,而且现在还有了脑萎缩等严重病症,确实符合四级标准,而单位则一直弄虚作假。前一段时间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官都感到单位材料中的一些“猫腻”,提出很多问题,把单位问得哑口无言。

    目前的送达程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用人单位申请的工伤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往往只送达到用人单位而不直接送达给工伤职工个人;而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往往只送达给个人一方,而不送达给单位;同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来时间早,但送达时间比较晚。这些问题导致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发生新的矛盾,也成为用人单位推脱责任的借口。

余律师还告诉记者,目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农民工是多发群体,他们申请工伤认定的难度越来越大。在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方面,要求必须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确认的法律文书,其他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基本不予认可;同时用人单位注册在外省的,要求申请人提供未在单位注册地办理工伤保险的证明;而决定不予受理但拒不出具书面通知,农民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比较困难。         

    与此同时“老工伤”待遇不能落实问题仍然存在。余律师告诉记者,近些年从陕西省到西安市都很重视“老工伤”问题,从2008年到现在至少有三个以上关于解决“老工伤”的文件,对“老工伤”的确认和纳入社保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现在的问题是个别“老工伤”人员无法查实自己的“老工伤”档案,许多劳动行政部门不接待个人对“老工伤”确认等情况的查询,“老工伤”人员不能享受到“老工伤”待遇。因此出台的文件本身对“老工伤”个人也就没有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余律师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仲裁委等)对严重违反劳动案件办理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形应该严肃查处,彻底整改超期限、不依法受理、不接待农民工个人等违法情形。而且要狠抓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工作,对于违法拒不参保或者少参保的用人单位严厉处罚,从根本上减少工伤待遇方面的劳动争议。

    本报记者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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