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8966826189

您所在的位置: 安全生产法律服务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余伟安律师 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手机号码:18966826189

邮箱地址:464932438@qq.com

执业证号:16101200710262306

执业律所: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与丈八二路交汇处天安人寿中心54层

成功案例

​工伤保险离职工还有多远

有多

(陕西工人报20120626)

 

 4月中旬,当拿到单位在法庭当场支付的十四万元现金,陈武耀心里依旧觉得五味杂陈,“我今年刚刚30岁,现在又丧失了劳动能力,要是用人单位再不赔偿,我真不知道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

    从2001年开始,陈武耀就在西安某淀粉有限公司从事电工的工作。自其参加工作以来,单位就从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200918日下午1点,陈武耀在上班期间,铲车突然打滑,半吨重货物掉落,重重地砸向陈武耀。后经过医院诊断,其左侧手腕不全离断伤。同年1119日,经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为工伤,陈武耀在左侧手腕不全离断伤工伤发生后经三次住院接受治疗,医疗终结后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其伤残等级为六级,属因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为10个月。

    工伤治疗终结后,陈武耀仍在原单位上班,但随后双方则就工伤赔偿事宜发生争议,由于单位没有及时为陈武耀办理工伤保险,因此拒绝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陈武耀支付工伤待遇的相关费用,只同意多发几个月工资并调整其工作岗位了事。由于陈武耀不同意单位的解决方式,其单位在2011815日提出与陈武耀解除劳动关系。无奈之下,陈武耀决定走法律途径来解决。

    在劳动仲裁以及法院诉讼程序之后,用人单位最终在法院二审阶段做出妥协,同意调解方案: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815日解除;二、用人单位于调解书签收之日一次性支付陈工伤待遇等费用共计135000元;三、用人单位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60日内为陈补办养老保险。2012413日,双方签收调解书,用人单位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当场向陈武耀支付了十四万元现金。并且在5月中旬为陈武耀补办完成了养老保险。

    这起案件虽然以劳动者胜诉而告终,但此案新反映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缺失的问题不容忽视。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中的一项,却被很多用人单位所忽略,而这也为日后出现工伤事故之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埋下隐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在现实中,却有很多企业选择规避。就此问题,记者咨询了陕西省总工会困难援助中心特邀律师贾清泉。贾清泉律师告诉记者,在他所经手办理的工伤案件中,有很**例的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而这也成为工伤发生之后职工和单位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贾律师分析认为,首先,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部分,工伤保险费本身数额不大,对用人单位控制、分散用工风险能起到积极作用,但工伤保险的办理,往往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为前提,五大社会保险**起来,用人单位会认为负担过重,而采取规避的态度;其次,工伤保险是对企业用工风险的一种合理分散和转移,但很多单位在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存在不足,在很多企业中,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和小微私人企业,更是没有认识到工伤保险的重要性,缺乏风险控制和评估管理体系,对劳动者社会保险的办理也就持着“能省则省”的态度,殊不知,一旦发生工亡事故,数十万乃至近百万的赔偿甚至会导致破产,至少会对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记者还咨询了上述案件的代理律师余伟安,余律师告诉记者,他每年都会接到3050起的工伤维权案件,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涉及单位没有替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问题,尤其是一些工伤高发的

    岗位上,像建筑施工或者机械相关方面的一些岗位。法律、政策都不同程度提到要给农民工以及建筑、机械等工伤事故多发行业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但是在落实中却遇到了许多困难。            

    余伟安建议,工伤职工应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切莫因为用人单位的“财大气粗”而惧怕。同时他还建议用人单位要树立“劳动法观念”,作为一个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劳动法观念,同时必须意识到,不能通过民事协议来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也不能通过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本报记者王洋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7 www.anqua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