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伟安律师,北京市天元(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学一系法学专业(刑事司法方向),2005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2007年执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政府及企业常年... 详细>>
律师姓名: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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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打工遭横祸 律师维权获赔偿
(劳动者报2012年6月27日)
今年36岁的米某是旬阳县关口镇人,2011年2月,米某受雇于旬阳县蜀河镇的常某,在常某所承包的一项目工地从事粉刷工作。2011年3月1日,米某在该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常某将米某送往长安区北里王骨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内外踝骨折。后又至西电集团医院复查,经诊断为右双踝骨折。期间米某自付医疗费2929.8元。
发生事故后,米某多次找常某及劳务公司索赔无果,遂委托律师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后,按照律师的意见,米某向法院递交了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申请。后法院组织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米某右下肢伤属十级伤残。
雁塔区人民法院认为,农民工米某作为常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米某与常某形成雇佣关系,而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把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常某,故对于米某在工作中受伤应由雇主被告常某承担责任,被告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当与常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确定为: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其中医疗费部分,根据医疗费票据确定为2929.8元;误工费,考虑到原告米某长期在西安市工作,酌情按2010年陕西省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为标准,误工时间酌定为三个月,计为8574.8元;营养费部分,考虑原告伤情,酌定500元;残疾赔偿金部分,因米某伤前已经在西安市长期工作生活,伤残等级十级伤残系数为10%,参照陕西省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695元,计算为313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被抚养人系父、母、子共三人,其中米某父母共有子女三人,三人均系农业户口,按照2010年度陕西省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794元,计算为727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部分,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酌定1000元;鉴定费700元。最后判决被告常某支付原告米某各项费用共计五万两千余元;被告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连责任赔偿责任。至此,困扰米某整整一年多的工伤赔偿终于尘埃落定。
代理本案的余伟安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该案案情并不复杂,涉案标的也并不大,但涉及到雇员受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很多法律要素,值得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注意借鉴,以便今后维权。余律师特别提醒,雇主和发包人责任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正是适用这一规定,最终判决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米某维权多了一份保障。其次,农村居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米某为农业户口,但事故发生前一直在西安市工作生活已经超过一年,而且提供了充分有效的证据。最终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十级残疾赔偿金31390元,比农村标准8210元多出好几倍。另外,其误工费可以参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米某实际工资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考虑到米某长期在西安市工作生活,酌情按2010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299元为标准计算误工费也算合情理。比起某些法院单纯按照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判决更符合客观实际。另外,本案中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营养费500元,酌情考虑,体现了公正司法、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本报记者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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